林心如佘诗曼代言的vimi薇迷涉嫌传销被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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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浙江芮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芮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由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发布。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浙江芮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芮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截图

 

 

该裁定书显示,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执行人浙江芮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芮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薇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波涛、罗小珍等十一人传销一案中,法院已依法将申请保全的银行账户如已冻结,故应予结案。

 

据悉,王波涛为浙江芮言生物和上海芮言生物的法定代表人,罗小珍为宁波薇迷生物的法定代表人。除上述两人外,被冻结账户的自然人还包括顾佳英、周文捷、吕琳、罗秧秧、邱秀清、许颖、张筠岚、蔡婷婷、王良钟等9人。上述11人多为浙江省余姚市和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户籍。

 

据媒体报道,2018年8月,VIMI薇迷品牌签约佘诗曼成为代言人,并担任“抗糖大使”;2018年11月,Vimi薇迷新品“清畅益生菌固体饮品”在上海公开召开新品发布会;2019年,“Vimi水光素颜美白饮”签约林心如成为代言人。

 

据了解,浙江芮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薇迷 VIMI”一直采用微商的模式开发市场,此前被多家媒体曝光其产品涉嫌虚假宣传与传销的新闻。

 

目前vimi薇迷情况如何?多位vimi薇迷代理商后发现,该品牌目前仍在开展相关业务,并存在“多级代理制度”。其中一位代理商在通过中国网财经记者的微信好友申请后没多久,便将“价格表”及“推荐返利及奖金制度表”一同发了过来。

 

根据上述代理商提供的材料,VIMI薇迷“价格表”七层级别制度为:单价即零售,没有门槛及加盟费;会员级别,门槛为3盒没有加盟费;VIP级别,门槛为1箱(10盒/箱)没有加盟费;区级代理,门槛为2箱没有加盟费;市级代理,门槛为22080元,加盟费为1000元;省级代理,门槛为95400元,加盟费为3000元。虽然该代理提供的价格表中“大区”级别不能看到,但他表示:“大区原来40多万元,现在活动28.8万元。”

 

 

该代理提供的“价格表”中明确标注:货品直接利润,推荐返利,月销售业绩奖金。随后,对方又发来一则“推荐返利及奖金制度”表,内容涵盖了低级别推荐高级别及评级推荐代理会发生的返利及奖金制度。

 

在微信名为“Vimi薇迷官微”的订阅号发现,今年3月26日,一则以《“我今年25岁,加入薇迷一年赚到了人生的第一个100万”》为题的软文格外引人注目。

 

该文中分享到了5位加入薇迷Vimi的普通职业的人走向财富巅峰的故事。那么为什么要做薇迷Vimi呢?文中提到,薇迷Vimi公司有完善的品牌背书、营销推广,客服、培训和仓储系统管理正规化,代理层级清晰,返利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我是2018年11月中旬拿的省级代理,12月12号开始上架销售,12月19号卖完省级的货就直接拿下了大区代理,第一个月卖出了大概6000盒薇迷抗糖化胶原蛋白肽饮。”袁女士表示道:“目前我的团队下面有20多个大区经销商,其他级别代理共300多人,共完成了1500万左右的业绩,个人拿货业绩300多万。每个月不少于6位数的奖金,还不算招代理和零售,不得不承认薇迷是代理这么多品牌里模式最赚钱的一个。”

 

而据应女士表示:“这种赚钱模式很好啊,不需要花很多精力去做一些很琐碎的事情,也不用不断地投入一些资金去维护,现在不用出门,动动手就能赚钱的感觉太棒了。“我只是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人,但是我坚信薇迷能让我和伙伴们实现自由富足的梦想。”陆女士表示。

 

“我今年25岁,加入薇迷一年,我赚到了人生的第一个100万。”王女士还表示:“以前喝过很多保养品,当时看小红书,薇迷挺火的,很多明星都在喝,就买来尝试一下,2019年2月份开始喝,一个月已经看到了效果,然后4月做了代理,毕竟自用划算,分享推荐也是一份收入,没过多久我就决定升大区经销商。”

 

今年1月15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19年度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浙江芮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据了解,当事人在微博上对公司多款产品进行宣传,其中在宣传“渥斯卡鱼子水润修复面膜”产品时使用了“两国”字样、且在配图中使用了台湾品牌Ovasitol在中国大陆申请备案的商标中文名称“渥斯卡”,在宣传“vimi胶原蛋白”、“Vimi水光素”产品时使用了“ 抗衰老、抗糖、修复、祛痘”、“ 阻断癌症产生,预防癌症产生”等含有治疗功效的内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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