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核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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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办指引》(以下简称《申办指引》),提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须经依法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广告主责任、广告内容以及审查程序等进行规定,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针对保健食品当药品宣传等乱象,《申办指引》提出,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同时,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不得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内容,如“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可到广告审查机关受理窗口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交申请。

 

       广告审查填报须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内容,制作完成后导出,打印、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公章。

 

       按《申办指引》规定,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其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而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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