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塘宝曾因涉嫌传销而遭罚款数百万元,野蛮生长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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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塘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盛塘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曾用名)从事大健康产业,拥有顶尖的产品专业研发技术团队,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绿色高效系列产品于一体的新零售企业,采取分享销售、线下、物流、大数据的方式。盛塘宝的经营主体为浙江盛塘宝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5日,原名杭州鑫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7月才完成更名,负责人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在那个时候才实现了全方位的转变),法定代表人钱乐艇(盛塘宝总裁),股东有钱乐艇(大股东)、中科凯达(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据2020年度报告显示,当时该公司股东们的实缴出资额为750万元,参保员工人数未知。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家名为浙江盛塘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也与盛塘宝关联密切,事实上,这家公司才是盛塘宝最初的运营主体,当时以“盛塘国际”而闻名。

 

虚假宣传,神乎其神

 

盛塘宝旗下产品众多,但最为出名的还是要当属盛塘宝小分子蛋白肽固体饮料。公开资料显示,该产品具有多重功效,包括减肥和增强免疫力在内。

 

 

在线上,标榜该产品具有其他功效的宣传图片也是屡见不鲜。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提高免疫力和减肥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那么这款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吗?

 

曾有网友在药品价格315网上咨询盛塘宝小分子蛋白肽固体饮料,对此,该网回复:固体饮料是普通预包装食品的一个分类,只要是名称中写了“固体饮料”的一般不会是药品或保健食品,而属于普通食品。“盛塘宝小分子蛋白肽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没有具体的保健功能或治疗功效,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调查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为SC12744051101023,实际生产企业为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近年来,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屡遭行政处罚,遭到处罚的原因就包括“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生产不符合企业标准保健食品案”等。

 

 

(图片来源:企查查)

 

至于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也有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且此法还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顺带一提,上述部分宣传图片来自于公众号“盛塘国际”,有些图片还带有当时的水印,调查发现,该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浙江盛塘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5日,“盛塘国际”更名为“盛塘宝”;2021年4月17日,该公众号在浙江盛塘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销4天之后也随之注销。

 

据悉,该公众号此前一直做盛塘宝商城之用,在前文所述的行政处罚发生后,“肽盛商城”拿下了接力棒,有意思的是,“肽盛商城”公众号的原名也就是“盛塘宝商城”。

 

无独有偶,还有网友在药品价格315网上咨询“盛塘宝叶黄素酯蓝莓粉固体饮料”这个产品,对此,该网的回复也无外其中。

 

在某招商网站中,有资料显示,该产品可以快速改善眼睛疲劳等现象,可以有效缓解视网膜病变、老年性白内障等疾病,飞蚊症似乎也在该产品的适用范围之内。

 

那么飞蚊症这种眼部疾病真的可以治愈吗?对此,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赵医生表示:“飞蚊症这种疾病目前没有有效的药物来治疗,对于病情发展比较快的玻璃体混浊的患者,可以适当的服用一些维生素c维生素e和枸杞地黄丸等药物,或者是使用碘制剂眼药水进行治疗,但是也仅仅具有延缓病情的作用,并没有有效的治疗飞蚊症的作用。”

 

调查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751140250001,实际生产企业为四川省佳汇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仅为普通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这家企业在近几年间同样屡遭有关部门的处罚。2015年8月,四川省佳汇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食品生产问题遭到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567.35元、没收产品27盒、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眉食药监食罚2015第010号。

 

2019年7月,该公司因虚假宣传遭到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眉市监行处字(2019)38号。两个月后,该公司又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而遭到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469.8元2.罚款274050元。决定书文号:眉市监行处字〔2019〕035号。

 

当然,盛塘宝旗下也并不是没有保健食品,“辅酶Q10”就是其中典例,外包装有明显的蓝帽子的标识。

 

但有关宣传材料对于该产品所使用的宣传话术却并不局限于保健功能,而是将触手伸向疾病治疗的方向了,比如预防和控制心慌、心悸、心肌梗塞、心肌衰竭、心绞痛等疾病或症状。

 

对此,《广告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至于挂着盛塘宝牌子的其他食品,“抗癌”这样的字眼也都被经销商用上了,当然,这样的行为也同样属于虚假宣传的范畴,此处不再赘述。

 

毕竟上述“清基茶”产品本质上也是普通食品而已。

 

冷敷敷料,数据支撑

 

说完了食品,接下来说说盛塘宝旗下的医用冷敷敷料。在经销商的朋友圈中,有一些宣传图片通过晒出各种数据的方式来证实该产品的功效。

 

而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显然有关宣传图片并未标出数据的出处。对此,《广告法》第四十条指出,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图片来源:肽盛商城)

 

但如果上述数据属于虚构,或者晒出这样数据的宣传人员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予之证实,那么,根据《广告法》规定,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行为,也属于虚假宣传。

 

至于该产品的效用,也被有关宣传材料介绍为可以让身体机能年轻化、改善性功能、保护心脑血管、调节三高等多种作用。

 

众所周知,医用敷料应在其“适用范围”或“预期用途”允许的范围内宣传,由有资质的医生指导并按照正确的用法用量使用,在宣传过程中也不可以使用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该产品实际的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如下图所示:

 

治病案例,屡见不鲜

 

在网上,还有一部分盛塘宝推广人员发布了不少所谓的“案例”,为了让盛塘宝旗下产品的治病功效变得更加可信。

 

 

 

显而易见,这些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此外,我国《广告法》第十八条对此也有过相关规定,食品宣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涉嫌传销,曾遭重罚

 

众所周知,团队计酬是传销的一种方式,被称为经营型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列举式规定,存在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这三种传销方式。但在《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传销的概念中,只规定了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的传销形式,恰恰没有规定具有经营内容的团队计酬的传销形式。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后,司法实务对于团队计酬型的传销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着分歧不一的意见,有的认为仍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有的则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久前,盛塘宝因团队计酬违法行为而遭到累计三百多万元的重罚,或许可以成为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供人探讨。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5日,法定代表人刘新福,股东有宋星星(大股东,也是盛塘国际的董事长)、刘新福、赵奕人、刘玉兴,注册资本2000万元,据2019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0元,参保员工为16人。

 

该公司已于2021年4月13日注销(注销原因:决议解散),而在注销一个月前的2021年3月16日,该公司因团队计酬类的违法行为,遭到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54189元;二、罚款700000元。决定文书号: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11号。

 

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公示的主要违法事实如下:现查明,当事人(浙江盛塘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起在“盛塘宝”微信公众号商城销售小分子蛋白肽、好牙口益生菌等商品。为进行市场推广,当事人采用代理商的销售模式,该模式规定如下:

 

当事人设置了代理商的级别,从低至高分为VIP、一级、官方、总代、联合创始人、大区经理、董事合伙人,并要求消费者一次性花费990元购买“盛塘宝”商城内任意5盒商品,方可成为VIP。消费者一次性花费3960元购买20盒商品,可成为一级;VIP累计购买满20盒商品或者推荐5个消费者成为VIP,也可成为一级。消费者一次性花费7920元购买40盒商品,可成为官方;一级累计购买满30盒商品或者推荐7个消费者成为VIP,也可成为官方。消费者一次性花费15840元购买80盒商品,可成为总代;官方累计购买满50盒商品或者推荐12个消费者成为VIP,也可成为总代。上述代理商推荐的3个人或者3个团队分别累计购买满500盒商品,该代理商可成为联合创始人;代理商推荐的3个人成为了联合创始人,代理商可成为大区经理;代理商推荐的3个人成为了大区经理,代理商可成为董事合伙人。

 

成为上述代理商可获得如下权益:不同等级的代理商可获得不同层级的推荐奖金。VIP可获得2级的推荐奖金,分别是40元/盒、15元/盒。比如:VIP(A)推荐了VIP(B),VIP(B)推荐了VIP(C),当C以990元购买了5盒商品时,B可获得200元(40*5)的直接推荐奖金,A可获得75元(15*5)的间接推荐奖金。一级可获得3级的推荐奖金(分别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官方可获得4级的推荐奖金(分别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8元/盒)。总代可获得5级的推荐奖金(分别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8元/盒、8元/盒)。联合创始人可获得7级的推荐奖金(分别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8元/盒、8元/盒、6元/盒、6元/盒)。大区经理可获得9级的推荐奖金(分别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8元/盒、8元/盒、6元/盒、6元/盒、5元/盒、5元/盒)。董事合伙人可获得10级的推荐奖金(分别是40元/盒、15元/盒、10元/盒、8元/盒、8元/盒、6元/盒、6元/盒、5元/盒、5元/盒、5元/盒)。截至2020年4月24日检查当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554189元。

 

综上所述,该处罚决定书公示了盛塘宝的模式,并将上述带有团队计酬性质的奖金制度认定为是不合法规的。

 

对于团队计酬,《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五点曾指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换言之,按照《意见》的定义,事实上是有一种“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有业内人士对此指出,“团队计酬”式传销虽然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不能认为其不违法,“团队计酬”式传销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3项明令禁止的传销行为之一,意味着从事“团队计酬”式传销会面临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正确理解“团队计酬”式传销,也有利于分清传销违法行为与传销犯罪行为的界限,从而能够避免将传销违法行为以传销犯罪行为处理。

 

制度对比,换汤不换药

 

那么在眼下,盛塘宝现行的奖金制度是否发生了改变呢?关于现行模式,据推广人员阿青(化名)提供的资料显示如下:

 

可见,盛塘宝现行的奖金制度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记载的内容从门槛上就出现了一定的变化,但在大方向上似乎变动不大。另外一位推广人员阿丽(化名)在表述中也对上述制度的真实性表达了认可。

 

另外还有资料显示,盛塘宝制度中还出现了“原始股”这个关键词。

 

 

 

众所周知,投资者只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承担新三板交易结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三个公开市场买卖股票,才不存在诈骗风险,而企业与投资人之间非法进行的所谓的原始股权转让、买卖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此类非上市公司违规股权转让交易的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在法律上也并没有原始股的概念。

 

华美立方,合作现状

 

近期,还有一个名为“华美立方”的公众号也和盛塘宝搭上了关系,该公众号是于2021年7月6日刚刚完成注册的,该公众号自称是盛塘宝的合作方,有推广人员声称:“盛塘宝控股与华美立方全民创业平台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强强联合,将研发、生产、销售融为一体”。

 

经查,其账号主体为重庆华美立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杨小彬,股东有杨小彬(大股东)、邓晓琴。

 

眼下,在群名中带有盛塘宝和美立方字样的微信群中,又流出了一种新的制度表,这种制度是以用户消费520元成为VIP而开始的,与盛塘宝现行的模式相差悬殊。

 

 

 

调查发现,这种模式是在“美立方”APP上出现的:

 

也就是说,目前盛塘宝旗下的产品出现在了两个平台上,并且是按照两套制度去运作的。

 

近年来,带有多层次团队计酬性质的销售方式在某些市场经济活跃的地区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对于这种现象,“民主与法制社”曾指出:对于明显属诈骗犯罪的传销应当重拳出击,坚决取缔。然而,对于那些无处不在的团队计酬式商业模式,是不是一味严办,甚至犯罪化处理,则需要审慎思考。盛塘宝涉嫌传销在前虚假宣传在后,野蛮生长背后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挑战,已然触碰法律的底线,至于盛塘宝在今后将会走多远?对于推广人员发行的原始股是否能兑现,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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