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在整顿直企的基础上 要进一步收缩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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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1月8日对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权健公司及束昱辉等12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束昱辉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保健品不是药品

 

权健公司及束昱辉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从狭义的角度看,在司法领域,随着束昱辉当庭认罪伏法,权健案到了一个终结的节点;但从广义的角度看,在市场领域、监管领域、维权领域,对权健案的处置还远未到结束的时候。

保健品不是药品,更不是“神药”,是基本常识,但这么多年来,权健保健品却被吹成了“神药”,坑骗了很多家庭,耽误了不少患者治病,可谓劣迹斑斑,罪孽深重。“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权健和束昱辉今日以这种下场落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结果。

需要看到的是,虽然权健帝国倒塌了,束昱辉锒铛入狱了,但保健品传销乱象并没有随之终结。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保健品行业已经形成了一条庞大的传销利益链、产业链,权健乱象只不过是保健品市场乱象的冰山一角,有着权健相同商业模式的保健品企业还有很多,假冒伪劣、过度营销、传销骗局更是保健品市场的一种常态。时至今日,全国各地每天仍然有不少人遭受着保健品的欺诈、坑骗和毒害,特别是一些老年人的养老钱被保健品企业及其营销人员骗走,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保健品市场,不能只是打掉权健一家保健品传销企业,还必须彻底根治保健品行业乱象、保健品市场传销乱象,让保健品传销彻底烟消云散,让保健品市场回归正途和法治化轨道。

进一步收缩牌照

 

首先,权健帝国倒塌,束昱辉服法,应当成为治理保健品传销乱象的一剂“药引”。各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权健直销案为样本,对权健“同行”们穷追猛打,要让那些拿着直销牌照,却公然拉人头、发展下线,以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的保健品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对保健品传销乱象,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既要打“运动战”,又要打“持久战”,这需要强化问责机制进行倒逼。

其次,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规范保健品广告,强化对保健品广告的监管,杜绝保健品虚假宣传。对保健品广告违法行为,露头就要严打,切实提高保健品广告违法成本,让保健品违法广告不在平台和载体发布和传播。

再者,商务部在整顿直销企业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收缩直销牌照。有专家建议,应当调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规范保健品行业经营模式,堵住保健品营销打“擦边球”的空间。这些意见值得立法机关和相关监管部门认真考量。

 

■科普时间

 

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人员组织、分级计薪形式都是传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来讲,关于传销的犯罪形式,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

 

假借经营活动的名义;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

 

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要求(引诱、胁迫)参加者按照一定层级顺序,发展下线;

 

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无实际的生产销售经营行为。

 

这五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以此从法律上才可定性传销犯罪。

 

不是所有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都是犯罪人员

 

关于传销,我国刑法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主体、犯罪形式都做了相应的界定。

 

 

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关于犯罪主体:这里强调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下列5种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所以,现实情况是并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所有参与了传销活动的人员都是犯罪主体,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很多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最后被宣告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单位犯罪中,受到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公司行政人员、人事、前台、安保、保洁等等。

 

相关无决策权的管理层人员,负责公司一定的事务,但是对此并没有决定权,那么也不属于“组织领导”的范畴。

 

对于传销犯罪的定性问题,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意见解读,在细节的认知上,其实很多人还是很难说清楚,到底是什么是传销犯罪。

 

同时,近几年的传销组织形式也是在不断变换外衣,比如一个最显著的变化特征,如今很多传销已经不同往日的“肉体关押”,而重在“精神控制”,通过不断的洗脑,借助网络通讯,实现对人员的“远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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