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电商“素店”因拉人头传销被市监局罚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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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中新观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注意到,浙江素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拉人头传销”被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000元。

据悉,2018年9月当事人注册登记浙江素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妮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团队根据双方签订的年度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开发:“素店”APP,湖州妮威贸易有限公司等数百家供应商入驻“素店”APP,以向“素店”APP上的广大用户提供商品。

浙江素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妮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两家独立的公司,当事人否认“素店隶属于妮素集团”等网络传言。2018年11月,当事人开始运营“素店”平台,当事人借鉴云集微店建立玩主模式,并对“素店”进行相关设置开始运营。玩主模式分为玩客、玩主、金牌玩主、钻石玩主,其中,玩主、金牌玩主、钻石玩主之间的关系为等级关系,非层级关系。

玩客通过购买398元、498元、598元的礼品包可以升级为玩主,礼品包为当事人搭配的组合商品,非单一商品,礼品包种类多样,玩客可自行选择,礼品包价格与其市场价格基本相符。

除礼品包外,“素店”平台上也有大量种类丰富的大众商品,供平台上广大用户自行挑选购买,经了解,大众商品价格与市场上同类或者相同商品的价格基本保持一致,并无虚高的情形。每个玩客仅可购买一份礼品包,除购买礼品包外,玩客通过积攒礼包兑换额度也可以免费兑换礼包成为玩主。

升级为玩主后,玩主可通过推荐他人购买礼品包升级为玩主建立三层层级关系并获得推广奖励,可通过推荐他人购买礼品包升级为玩主建立团队并获得团队奖励,同时玩主还可获得大众商品消费奖励,玩主之间推广大众商品可建立三层层级关系并获得大众商品推广奖励。

玩主获得的收益可以在平台进行消费,也可以提现,玩主提交提现申请,经当事人确认后,根据当事人与湖州素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当事人对湖州素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服务费用结算,再由湖州素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钱款打到玩主的个人银行账户,实现平台提现,提现服务针对全平台用户,不限于玩主模式。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湖州素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可以单独开展关于当事人的相关业务,湖州素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参与“素店”平台的具体运营和决策。

2018年12月,当事人完成住所变更,由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广场后路17号208室变更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双子大厦2303室。2020年4月,当事人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林杰变更为胡恒。

截止2019年8月13日,“素店”平台有超过60万玩客,有22万玩主,平台总营业额1.2亿人民币,其中包括礼品包营业额以及大众商品营业额,“素店”平台所有商品均可进行7天无理由退货,商品最终的成交是基于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并不存在欺诈或者诱导购买等情况。2019年8月,当事人针对玩主模式进行第一次整改,完善新用户消费和分享权益,取消间接奖励。

2019年12月,当事人针对玩主模式进行第二次整改,进一步完善新用户消费和分享权益,拓宽玩客升级为玩主的渠道,取消团队奖励。当事人仅经营“素店”APP一个项目,因技术服务、推广运营等成本投入,经审计,当事人经营状况仍处于亏损状态。

当事人玩主模式中礼品包为供货商所提供的普通商品,“素店”平台以及其他电商平台均有在售,由当事人设定为平台礼品包用于开展玩主模式的运营,当事人将礼品包及普通商品的货款一起打给供货商进行结算,不进行区分记录和统计,无法获得礼品包销售情况,礼品包的售价共有398元、498元、598元三种,礼品包的种类共有两百多种,每个礼品包的成本不相同,玩客成为玩主的方式不唯一,其中部分玩客是为获得大众商品消费奖励而升级成玩主,未建立团队,无法根据玩主数量以及礼品包价格计算礼品包的销售总额和销售利润,且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存在争议,经商讨,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据天眼查显示,浙江素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0日,实缴资本为121万元,胡恒担任经理,执行董事。该公司最大股东是王珏,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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